中新網吉林新聞7月14日電 (譚偉旗 賀鑫)近日,琿春林區(qū)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,被告人鐵某與妻子等四人依法被判處刑罰,并沒收犯罪工具,受到了法律應有的制裁。
據悉,2021年7月末至9月4日期間,被告人鐵某與呂某(鐵某妻)、林某、張某以食用和營利為目的,攜帶捕魚器、頭燈、皮衩、編織袋及泡沫箱等工具,在琿春市密江河大馬哈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(qū)的核心區(qū)主河道內,使用電捕的方式,非法捕撈水產品。
在捕撈過程中,鐵某和林某使用捕魚器電魚,張某負責撿魚和撈魚,呂某負責駕駛面包車接送。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被上述被告人食用及出售并非法獲利。
該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鐵某與妻子呂某等四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(guī),在禁漁區(qū)、禁漁期內,使用禁用工具、非法捕撈水產品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。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且被告人均具結悔過,自愿認罪認罰。在庭審中亦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有悔罪表現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
法官提醒,依據法律規(guī)定,在禁漁區(qū)、禁漁期,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或非法捕撈達到一定數量或價值,或造成嚴重影響,都屬于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,切勿心存僥幸,鋌而走險觸犯刑法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